分会简介
1994年5月,北京师范大学等10所高校在原青岛海洋大学召开全国部分高校校友工作研讨会,奏响了研讨校友工作、筹建全国性校友工作研究组织的序曲。
1999年3月25日,高校校友工作研究会筹备小组成立。
2001年10月,经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批准,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校友工作研究会成立,并推举北京师范大学为研究会会长兼秘书长单位。
2003年9月25日,民政部批准成立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校友工作研究分会,是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的分支机构。同时,原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校友工作研究会停止工作。
分会以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为主旨。立足于高校校友工作,开展高校校友工作实践与理论研究,开展国内外相关学术交流活动。经过10余年的发展,目前,分会有400家会员单位,其中985高校有38所,211高校有102所。浙江、黑龙江、湖南、山东、重庆、陕西、上海、广东、广西等省(市)还成立了省一级的校友工作联谊组织,是国内最具影响力的全国性高校校友工作学术团体。
分会第一届理事会(2003—2007),北京师范大学校友会为会长兼秘书长单位。第二届理事会(2008—2011),清华校友总会为会长兼秘书长单位。第三届理事会(2012--2016)浙江大学校友总会为会长兼秘书长单位。第四届理事会(2016--)浙江大学校友总会为会长兼秘书长单位。
随着国家出台对社会组织支持的新理念以及对社会捐赠配套新的奖励政策,校友工作受到了各高校和社会的空前重视,各高校校友工作都有了新的、较大的发展。研究分会工作的目的之一就是推动各个高校校友工作的交流、提高和发展。(数据截止时间:2020年12月)
分会标识
入会须知
根据申请院校校友会是否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不同,提供相应申请材料:
1.已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院校提供:申请书,入会登记表,民政部门颁发的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未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院校提供:申请书,入会登记表;学校批准成立校友工作机构的批文复印件;校友工作机构主要人员的任命书复印件;校友工作条例;理事会名单。
说 明:
1. 申请书盖校友会(校友工作机构)章。入会登记表上需请学校主管领导签字、盖学校公章。学校批文和主要人员的任命书上须盖学校公章。
2. 民政部门是指国家民政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民政厅(局)。
3. 未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院校特别注意:
a. 应以“XX校友工作办公室”等类似名义提出入会申请,不要出现“校友总会”或“校友会”的称谓,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b. 申请材料中不要出现“校友会章程”的称谓,改成“校友工作条例”。
分会秘书处
2011年12月27日
附:
工作条例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校友工作研究分会工作条例(修订)
2016年11月10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章程》、民政部颁布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颁发的《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校友工作研究分会(以下简称本会)的实际情况,制定《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校友工作研究分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工作条例》)。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中国高等院校校友会(或校友工作机构)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社会组织,系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为:团结和组织高等院校的校友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认真开展高校校友工作实践与理论的探索和研究,推动和开展国内外相关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总结经验,模索规律,整合高校校友资源,积极促进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为国家的富强、文明与和谐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会长单位。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鼓励和组织会员开展高校校友工作理论与实践的探索与研究;
2.组织会员开展相关学术活动,交流研究成果和工作经验;
3.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以高校校友工作为内容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4.编缉出版高校校友工作研究文集、会刊等有关出版物;
5.组织推动高校校友工作者的联谊与相互合作;
6.开展相关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章程》和本会《工作条例》;
2.自愿申请入会。
3.符合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有关具体条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和相关资料;
2.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4.有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质疑,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章程》和本会《工作条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分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领导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各会员代表组成,有下列职权:
1.制定和修改本会工作条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原因提前或延期时,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理事单位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职责按照《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单位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会职权。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单位1个和副会长单位若干个,由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单位每年召开1-2次会议,必要时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由会长单位的学校领导担任会长,会长单位校友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副会长单位校友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会长。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本会理事会授权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会长单位。
因各种原因需要变更人选的,所在单位可以及时提出有关人选的调整建议和说明,经常务理事会议审议同意后变更。
第二十二条 正副会长单位原则上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具有工作示范与引领作用;
2.积极参加本会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担任正副会长和秘书长的人员,任期不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单位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4. 任命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受会长委托行使有关职权,并负责牵头本会学术研究、信息工作、队伍建设和对外交流中一项或多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决定秘书处内部人员的聘用;
3.召集和主持秘书长办公会议;
4.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1-2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与同届理事会理事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2. 监督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制订和执行情况;
3. 监督会费收支和决算,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4.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本会工作条例的情况,纠正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社会捐助、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 利息;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会员会费标准为每年1000元人民币,其中常务理事单位的会费标准为每年2000元人民币。会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讨论,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的业务范围和必须的日常开支,不得作为奖金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财务由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所有资产必须认真登记,严格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之前一般应接受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并与新任会长单位办清资产交接手续。
第六章 终止及善后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及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有关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处置。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提前征得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审核同意,经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会《工作条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组织机构
第四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名单
会 长:
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胡炜(浙江大学)
副会长(25人):
王有洪(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 杨斌(山东大学) | 潘峰(天津大学) |
邓小梅(武汉大学) | 卢长发(哈尔滨工业大学) | 任明(重庆大学) |
刘岩峰(吉林大学) | 黄瑞敏(中山大学) | 李文胜(北京大学) |
余文武(中南大学) | 张锁庚(南京大学) | 范文霞(北京师范大学) |
范宝军(兰州大学) | 白小萱(西安交通大学) | 郑晓蕾(同济大学) |
胡新华(苏州大学) | 荣建国(四川大学) | 冒巍巍(上海交通大学) |
周荣(中国人民大学) | 唐杰(清华大学) | 沙玲(云南大学) |
李劲松(湖南大学) | 章晓野(复旦大学) | 曾利剑(南开大学) |
曾国斌(厦门大学) |
常务理事(51人,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有洪(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 王志彬(华中师范大学) | 杨斌(山东大学) |
王效美(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 潘峰(天津大学) | 王智勇(宁夏大学) |
邓小梅(武汉大学) | 卢长发(哈尔滨工业大学) | 黄海啸(南昌大学) |
柳轶(东北师范大学) | 有祥君(电子科技大学) | 朱洪超(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
朱韫(海南师范大学) | 任明(重庆大学) | 刘书印(河南大学) |
刘岩峰(吉林大学) | 孙红磊(燕山大学) | |
黄瑞敏(中山大学) | 李文胜(北京大学) | 李高南(广西大学) |
李睿青(中国海洋大学) | 李鹤(东北大学) | 杨克旭(大连理工大学) |
张书祥(郑州大学) | 张英群(西北工业大学) | 余文武(中南大学) |
张树军(内蒙古大学) | 张锁庚(南京大学) | 刘俊(华南理工大学) |
范文霞(北京师范大学) | 范宝军(兰州大学) | |
白小萱(西安交通大学) | 郑晓蕾(同济大学) | 胡新华(苏州大学) |
何作井(浙江工业大学) | 杜鲲(太原理工大学) | 荣建国(四川大学) |
胡炜(浙江大学) | 冒巍巍(上海交通大学) | 祝欣(华中科技大学) |
姚志彪(东南大学) | 晋瑜(新疆农业大学) | 郭峰(哈尔滨工程大学) |
周荣(中国人民大学) | 唐杰(清华大学) | 沙玲(云南大学) |
李劲松(湖南大学) | 章晓野(复旦大学) | 曾利剑(南开大学) |
曾国斌(厦门大学) | 谭建鑫(西南交通大学) |
理事(85人,按姓氏笔画排序):
马千军(武汉理工大学) | 王小军(集美大学) | 王有洪(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
王志彬(华中师范大学) | 杨斌(山东大学) | 王效美(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
潘峰(天津大学) | 王智勇(宁夏大学) | 邓小梅(武汉大学) |
卢长发(哈尔滨工业大学) | 黄海啸(南昌大学) | 田兵权(西北大学) |
柳轶(东北师范大学) | 邢和祥(华东师范大学) | 朴明吉(延边大学) |
有祥君(电子科技大学) | 朱长风(中国矿业大学) | 朱玉峰(安徽大学) |
朱洪超(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 朱梅(南京师范大学) | 朱韫(海南师范大学) |
任明(重庆大学) | 刘书印(河南大学) | 刘全恩(兰州理工大学) |
刘岩峰(吉林大学) | 刘博然(北京外国语大学) | |
安秀梅(中央财经大学) | 许瑞(上海大学) | 孙红磊(燕山大学) |
黄瑞敏(中山大学) | 李文胜(北京大学) | 李如平(西南民族大学) |
李建新(曲靖师范学院) | 李修春(山东理工大学) | 李高南(广西大学) |
李颖(广西师范大学) | 李睿青(中国海洋大学) | 李鹤(东北大学) |
杨旭(西南财经大学) | 卢旺(济南大学) | 杨克旭(大连理工大学) |
肖其森(湘潭大学) | 张书祥(郑州大学) | 薛小荣(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
张英群(西北工业大学) | 余文武(中南大学) | 张树军(内蒙古大学) |
张钟蕾(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 张胜利(中北大学) | 龙英(北京工业大学) |
张锁庚(南京大学) | 陈立生(东北林业大学) | 刘俊(华南理工大学) |
范文霞(北京师范大学) | 范宝军(兰州大学) | 林云鉴(江南大学) |
林德张(浙江师范大学) | 罗侃(华东交通大学) | |
白小萱(西安交通大学) | 郑保平(河北大学) | 郑晓蕾(同济大学) |
封云(西南大学) | 胡新华(苏州大学) | 何作井(浙江工业大学) |
杜鲲(太原理工大学) | 荣建国(四川大学) | 胡炜(浙江大学) |
冒巍巍(上海交通大学) | 祝欣(华中科技大学) | 姚志彪(东南大学) |
晋瑜(新疆农业大学) | 徐岩(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 徐振利(辽宁大学) |
郭峰(哈尔滨工程大学) | 周荣(中国人民大学) | 唐杰(清华大学) |
沙玲(云南大学) | 李劲松(湖南大学) | 章晓野(复旦大学) |
梁燕(暨南大学) | 彭正乔(湖南师范大学) | 曾利剑(南开大学) |
曾国斌(厦门大学) | 谭建鑫(西南交通大学) | 魏海琴(河南师范大学) |
监事:聂国欣(华北电力大学)
副秘书长(10人,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有洪(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 张向英(北京大学) | 范文霞(北京师范大学) |
赵力(西安交通大学) | 耿希继(中国人民大学) | 唐泽威(南京大学) |
崔剑(清华大学) | 章晓野(复旦大学) | 党颖(浙江大学) |
樊志新(哈尔滨工业大学) |